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074/2024-001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发改委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发改高技〔2024〕309 号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发改局、功能区经发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依据《泰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我委拟组织开展2024年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依托单位应为泰安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共建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且为非关联单位。
(二)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三)拟申请市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5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20人。
(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工作程序
(一)请各县(市、区)发改局、功能区经发部、各有关单位按照《泰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管辖范围申请单位按照要求编制《泰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5),并对其申报条件、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出具审核意见。
(二)请各县(市、区)发改局、功能区经发部按照属地原则,择优推荐申报不超过5个工程研究中心。市属单位、省驻泰单位自行行文申报。请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纸质文件、纸质申请材料2份及电子版(单个PDF不超50M)报送我委。
(三)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
附件:
附件1:2024年泰安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情况汇总表.xlsx
附件2:《泰安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填写及证明材料有关要求说明.docx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