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有关单位,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园和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现将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市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保教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儿童家长自愿选择的伙食、校车接送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生、月”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儿童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以下费用。
1、儿童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二、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制定。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等自行确定。
市直和省以上驻泰单位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含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公办幼儿园以及辖区内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一)保教费。
1、市直和省以上驻泰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最高55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最高38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最高26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最高220元/生.月。
2.市直和省以上驻泰单位部分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最高7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最高49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最高35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最高240元/生.月。
3.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可在以上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市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4.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填报泰安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见附件1),经市发改、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住宿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住宿费按不高于保教费30%的标准确定。
三、退费及资助报销
(一)退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政策由幼儿园和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的退费执行以下规定:
1、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6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按季度或学期预收取费用的,办理退园手续时,剩余月份保教费全额退还。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二)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销。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二)幼儿园确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的,均要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2),并将《幼儿园收费公示表》一式两份报同级发改和教育部门备案。同时要在园内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牌,于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降温、取暖、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阅览等有关服务费用。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泰安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2、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教育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1:
泰安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幼儿园名称 | 开办时间 | |||||||||||||||
地 址 | 办园许可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办园规模 (幼儿数) | 年招生人数 | 幼儿园类别 | ||||||||||||||
财政拨款形式 | ||||||||||||||||
收费项目 | 收费申报标准 | 核准标准 | ||||||||||||||
保育教育费 | ||||||||||||||||
住宿费 | ||||||||||||||||
省、市级“十佳” 幼儿园 | ||||||||||||||||
有效期限 | ||||||||||||||||
教育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发改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经办 | 审核 | 经办 | 审核 | 经办 | 审核 | |||||||||||
审核登记号 | ||||||||||||||||
注:本表由公办、民办非营利性、普惠性幼儿园填写一式4份,按教育、财政、发改部门顺序进行审核,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和幼儿园各1份。
附件2
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单位名称(公章): 性质: 类别: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保教费 | 幼儿园为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 元/生·月 | ||
二、住宿费 | 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 元/生·月 | ||
三、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 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儿童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
(一)伙食费 | 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含营养点费)收取的费用 | 元/生·天 | ||
(二)校车接送费 | 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儿童收取的费用 | 元/生·天 | ||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 | 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元/生·年 | ||
(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 |||
(五)床上用品费 | 家长自愿选择,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 | 元/生·套 | ||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减免政策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