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074/2023-000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发改委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泰发改服务〔2023〕136号 有效性 有效
泰发改服务〔2023〕136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安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3-05-29 浏览:

各县(市、区)发改局、功能区经发部,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载体平台支撑,突出示范带动引领,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泰安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泰安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发〔2023〕3号)要求,为支持和引导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形成一批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指符合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方向,主导产业突出,技术水平领先,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产业聚集、资源整合、服务集成等特征,产业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第四条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支持的领域以“1141”服务业新体系为导向,包括科技服务、信息技术、“两业”融合、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会展服务、检验检测、人力资源、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养健康、教育培训、节能环保、精品旅游、时尚消费等领域。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集聚区申报,其他行业示范效应突出的集聚区可参照进行认定。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牵头组织本区域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并对本区域内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泰安市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

(二)制定了发展规划,有集聚发展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发展目标明确,区域边界清晰,功能定位科学合理。

(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完善的公共服务配套体系,有健全的统计制度,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统计数据。

(四)特色产业鲜明,主导产业突出,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育价值。主导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整个集聚区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60%以上。

(五)产业规模较大,数字化水平高,对全市现代服务业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15家以上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具有在全市、全省有一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原则上区内纳统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六)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吸引外部投资、合作的良好条件,当地有相关扶持措施。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年度申报重点领域和方向,下发申报通知。

第八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单位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由集聚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创建申报表(详见附件)。

2、集聚区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实施方案;

3、发展现状及优势,主导服务业产业情况,服务业龙头企业情况,基础设施及配套情况,发展成效及示范带动作用;

4、管理机构、运行机制、平台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品牌、产业链协同配套等情况,企业数字化转型及数字化应用场景情况;

5、近三年总体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利税情况,截至上一年度末入驻集聚区企业个数、名单;未来3—10年发展前景、目标、规划、预期业绩和财务指标。

6、集聚区对行业和地区服务业发展增量提质、转型升级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产业集聚和产业链打造的推动作用,预计拉动社会投资情况等。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由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对集聚区报送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以正式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形成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认定管理

第九条初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后,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十条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评价通知要求形成自评报告,经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及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集聚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列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名单的单位,优先推荐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优先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二条建立退出机制,经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予以摘牌,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一)年度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存在已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泰发改服务〔2023〕136号(1).pdf

相关解读:【音频解读】《泰安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