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074/2025-000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发改委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功能区经发部,有关能源企业:
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4〕100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能源领域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能源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等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能源项目。
二、监管原则。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能源项目招投标相关行政监管工作。
县(市、区)、功能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能源项目招投标相关行政监管工作。
三、监管内容。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为依据,对能源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监管方式。能源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依法应招标投标的能源项目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检查,合理确定随机抽查对象、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委(部、局)联合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