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074/2024-000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发改委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功能区经发部,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决定将《泰安市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六条政策》修改为《泰安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泰安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根据《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发〔2023〕3号),为加快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引导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新体系,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服务业企业入库纳统。对首次新增入库纳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为现代服务业企业且顺利纳统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增入库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争创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对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获批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的人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的区域和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多项扶持或奖励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泰发改服务〔2024〕137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