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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部黄河保护地方性法规七月一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泰安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4-04-18 浏览:

2024年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11章9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规划与管控的相关内容。《条例》专设规划与管控一章,主要规定综合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内容,并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国土空间分类用途管制作出规范。二是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条例》明确水生态保护、生态补水、水系连通、生态流量、地下水超采治理等制度,并对自然保护地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入海流路保护、东平湖和大汶河保护、油区生态修复等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三是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措施。《条例》在《黄河保护法》确定的统一调度、用水定额、取水许可、行业节水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地补充规定水资源综合利用、水量分配与配置、应急调度、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水资源总量强度双控、水权交易等制度措施。四是完善防汛与工程安全制度。在我省黄河防汛条例、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确定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条例》对防汛协调机制、安全体系、洪水调度、河口治理、预报预警等制度进行细化完善,对工程管理和保护、河道管理和保护、堤顶道路管理、滩区治理、蓄滞洪区管理、非防洪建设项目管理等制度作出补充规定。五是规范完善污染防治和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与我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衔接,《条例》规定流域协同治理措施,在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并在排污口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乡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制度衔接。同时,聚焦推动我省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绿色低碳等重大任务落实,《条例》重点规定城乡融合、滩区发展、产业体系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制度措施。六是健全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制度。《条例》根据《黄河保护法》确定的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精神,按照保护与传承并重、创新与探索并举的原则,重点从黄河文化资源调查、文化研究、文化交流与传播等方面作出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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