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074/2024-00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发改委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发改能源〔2024〕8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服务批局,各功能区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供电公司(中心):
为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六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网泰安供电公司
2024年4月10日
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健康有序发展的六条措施
为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六条政策措施。
一、提高用地保障水平。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换)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设施。
二、简化审批程序。在个人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既有公共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对新增个人充电设施实行 “单独装表、单独计费”,供电公司承担电表至公共电网连接点工程费用。在已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地区,推动线上获取房屋产权信息;居民住户在自有车位或拥有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上报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无需提供物业登记证明材料。在宅基地房前屋后建设的充电设施报装,无需提供固定车位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提升电网保障能力。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换)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2025年底之前,对于各县市区、功能区乡村地区布局规划的报装容量低于500千伏安的充电基础设施,供电公司投资界面延伸到相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变压器;对于乡村地区数量分散且报装容量低于160千伏安的直流、交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延伸投资界面至充电桩进线表箱,进一步降低农村充电设施建设成本。
四、加大资金支持。各级各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支持充(换)电站建设。鼓励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驿站、公共汽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设施建设。
五、降低用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暂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
六、降低停车成本。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停车场免收首次2小时停车费;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驶离的,停车时长不计入每日首次2小时免费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费时间。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自主制定相关优惠措施。
以上六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国家、省出台更优惠的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