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074/2024-002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发改委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泰发改工业〔2024〕326号 有效性 有效
泰发改工业〔2024〕3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上“两高”项目全过程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安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4-10-11 浏览: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各功能区有关部门:

近年来,国家、省、市严格“两高”项目监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和配套措施,为推动“两高”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指导,为更好适应“两高”项目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责任,推动工作走深走细、落实落地,现就进一步加强新上“两高”项目监管通知如下。

新上“两高”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技术改造项目,下同)以“统筹协调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执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程序。

一、事前监管

(一)明确项目管理类别。新上“两高”项目范围以《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为准(轮胎、铸造项目按照省、市政策要求,不再作为“两高”项目管理),凡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属于“两高”项目。

新上“两高”项目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分别执行省级审批立项、省级窗口指导、市级窗口指导三种管理方式:

1.省级审批立项,包括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项目,其中煤电、炼化实行核准制,钢铁、焦化、水泥实行备案制。

2.省级窗口指导,包括新增产能的煤制液体燃料(新建煤制烯烃、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除外,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此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基础化学原料、化肥(其中合成氨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明确合成氨项目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871号)执行)、石灰、平板玻璃、陶瓷、铸造用生铁、铁合金、有色项目。

3.市级窗口指导,包括省级审批立项和窗口指导以外的其他新上“两高”项目(以上项目中虽不新增产能,但涉及产线整体拆旧建新、产能整合、异地搬迁的项目仍由省级审批立项或窗口指导)。

纳入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责任书确定的煤电改造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明确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4〕30号)文件执行。

项目单位对是否属于“两高”项目存疑的,应向属地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视情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认定,难以认定的应逐级上报请示。

(二)履行市级专班审查。严格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泰安市化工项目和“两高”项目审查工作专班的通知》(泰政办函〔2021〕15号)及市专班办公室有关要求对县级提报项目予以审议,审议通过的履行提级审批或窗口指导程序,未通过审议的不得履行下步程序。

(三)落实逐级审报程序。

1.省级窗口指导的新上“两高”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逐级审查。由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工信、环保部门以正式联合行文申请省级窗口指导,并提供发改、工信、环保部门对项目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初审意见、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类)或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类)(沿黄重点地区项目须单独提供项目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影响分析报告)、有关指标替代方案及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项目单位承诺书、市化工项目和“两高”项目审查工作专班会议纪要、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将项目纳入拟建“两高”项目清单的申请、其他必要补充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将项目资料分送市工信、环保部门复审,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审查,市工信、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审查有关资料并出具市级审查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以正式文件申请省级窗口指导并提供项目资料及市级各部门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终审,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审查,审查通过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省级窗口指导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将意见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据省级窗口指导意见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办理立项。

2.省级审批立项的新上“两高”项目,基本流程参照省级窗口指导的新上“两高”项目执行,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予以核准或备案,不再出具窗口指导意见。

3.市级窗口指导的新上“两高”项目实行市、县两级审查,市级窗口指导、省级报备。由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工信、环保部门以正式联合行文申请市级窗口指导,并提供发改、工信、环保部门对项目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初审意见、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类)或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类)(沿黄重点地区项目须单独提供项目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影响分析报告)、项目单位承诺书、市化工项目和“两高”项目审查工作专班会议纪要、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将项目纳入拟建“两高”项目清单的申请、其他必要补充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将项目资料分送市工信、环保部门复审,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审查,市工信、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审查有关资料并出具市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工信、环保部门出具市级窗口指导意见并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纳入拟建“两高”项目清单,市工信、环保部门向省对口部门报备,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据市级窗口指导意见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办理立项。

4.对已完成立项的项目,如需变更立项信息,须按以上流程重新履行窗口指导及立项变更程序。

(四)规范填写立项信息。项目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市、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须指导项目单位正确填写项目建设性质,明确区分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不同建设类型,便于有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指导项目单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合理确定项目所属行业,客观、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确保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项目信息要包括省(市)出具窗口指导意见情况、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及减量替代情况,具体包括新建和替代数量、替代来源、替代设备规格型号数量、替代比例等;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须明确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技术和流程、主要设备及选型、原材料等。

(五)做好手续要件办理。项目完成立项后,市、县各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用地、规划、环评、能评、安评、施工许可等手续要件办理,各项手续完成办理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事中监管

(一)填报监管平台信息。项目完成立项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须于立项手续办结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信息告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在建“两高”项目清单,同时由项目属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及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山东省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服务平台(山东省“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立项信息;项目变更立项的,项目单位应在变更立项信息的同时变更平台信息,并及时告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土地、规划、能评、环评、安评、生产许可、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资料办理以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应及时在平台填报更新。

(二)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立项层级,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政策规定对新上“两高”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山东省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服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变更核准手续或更新备案信息;(三)需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制定检查计划、建立检查台账,做到项目一个不漏、逢查必到现场,确保每个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并做好文字、影像检查资料制作留存,对未正确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下级发展改革部门整改落实。市、县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做好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事后监管

项目建设完成并于正式投产前,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立项层级,会同同级工信、环保、自规、住建、应急、审批、市场监管、统计部门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验收,重点核查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勘验现场。检查项目单位是否严格履行承诺,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与立项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或未按规定变更核准文件或备案信息等情况;关键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是否属于淘汰类或限制类,是否符合环保、安全、节能等政策要求。(二)调阅资料。核实项目是否严格落实指标替代方案,项目立项、土地、规划、能评、环评、安评、生产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应办未办、违规办理、未批先建等情况。通过核查验收的准予投产,由发展改革部门形成核查验收报告,项目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存量“两高”项目清单;未通过核查验收的,根据项目存在问题,由对口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整改到位后方可投产。市、县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做好各领域单项验收工作。

对违规项目的整改处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因上级政策调整导致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最新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新上“两高”项目管理流程图.pdf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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