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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安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5-12-11 浏览: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为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5〕76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严格开展节能审查。节能审查部门要及时更新审批服务指南,明确申报要件、受理标准和办理流程,优化内部环节衔接,严格办理时限,确保审查行为规范、过程透明、服务高效。在市级及以上办理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主管部门需参照“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项目情况说明报送到市发展改革委(其中在市级办理的同步报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严把新上项目用能关。节能审查部门需把好能效水平审核关,原则上对于节能报告评审结论为“对全市节能降碳目标任务有一定影响”的项目,其能效水平应努力达到行业标杆或先进水平;对于“对全市节能降碳目标任务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应征求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审慎决策。相关影响评价所用能耗、碳排放数据应参照政府部门公布数据。

三、强化审管协同衔接。牢固树立审管联动意识,节能审查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及时推送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主动会商、及时通报,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形成管理闭环。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

四、及时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节能验收工作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节能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市级以上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分别报市县有关部门存档。省级以上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分别报省市县有关部门存档。

五、积极开展政策宣贯。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省实施办法”,积极做好政策宣贯,主动靠前,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熟悉节能审查审批流程、节能报告审查要点及未批先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落实好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转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发改资环〔2025〕319号).pdf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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