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074/2024-000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发改委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发改价格〔2024〕1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各功能区有关部门,各有关托育机构: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和市委市政府《泰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泰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中心等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
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按国家规范要求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托育机构为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2、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代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支出收取。
三、定价权限及定价程序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泰安城区(泰山区、岱岳区和各功能区)范围内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部门在最高指导价范围内根据辖区内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具体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辖区内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四、收费标准
(一)城区公办托育机构托育费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为:托大班1000元;托小班:1200元;乳儿班:1700元;混龄班:1100元。
(二)城区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为:托大班:1500元;托小班:1700元;乳儿班:2200元; 混龄班:1600元。
(三)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在不超过1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五、收费管理
(一)收费方式
托育机构托育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幼儿实际在机构就餐天数结算,按月结清,托育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二)退费管理
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停园停托的,各类托育机构应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天数退还托育费。
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因寒暑假等原因停园停托的,应当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
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婴幼儿整月未入园入托的,根据婴幼儿考勤情况,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8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三)其他规定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政策公开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相关内容。
托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入托协议上应明确托育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费政策,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招生前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拟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收费不得高于上年度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职责解释。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PDF文件:泰发改价格〔2024〕142号泰安市关于明确我市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24.5.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