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074/2024-000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发改委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泰发改高技〔2024〕33号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安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4-02-01 浏览:

各县(市、区)发改局、功能区经发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泰安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我委对《泰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泰发改高技〔2019〕15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泰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修订)以及《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泰安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泰安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黄河战略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发改局、功能区经发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5%。

(二)企业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各县市区发改局、功能区经发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各有关企业按照评价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出具评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各主管部门对企业评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审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四章  管理与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管理。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

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的企业,可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成绩突出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市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认定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泰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泰发改高技〔2019〕1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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