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074/2023-000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发改委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发改工业〔2023〕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两高”项目管理水平,明确“两高”项目审批申报流程,促进“两高”项目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泰安市“两高”项目审批申报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泰安市“两高”项目审批申报流程》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
附件:
泰安市“两高”项目审批申报流程
依据《关于优化调整“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泰安市化工项目和“两高”项目审查工作专班的通知》(泰政办函〔2021〕1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新上“两高”项目须经市化工项目和“两高”项目审查工作专班审议通过后,区分不同类别执行分类审批程序。未通过专班审议、省或市级窗口指导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予立项。
一、专班审议。依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泰安市化工项目和“两高”项目审查工作专班的通知》(泰政办函〔2021〕15号)文件规定,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由市化工项目和“两高”项目审查工作专班审议。具体流程参照泰政办函〔2021〕15号执行。
二、分类审批。市级专班审议通过的“两高”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市级窗口指导类。依据鲁发改工业〔2023〕34号文件规定,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类项目(不包含核心设备拆除、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专班审议结果和项目申报材料,出具市级窗口指导意见;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指导意见予以立项,并将立项情况通过“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等方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省级窗口指导类。按照鲁发改工业〔2023〕34号、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等文件规定,非市级窗口指导的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石灰、平板玻璃、陶瓷、铸造用生铁、铁合金、有色、铸造10类项目实行省级窗口指导。具体流程参照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执行。
(三)提级审批类。按照鲁发改工业〔2023〕34号、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等文件规定,非市级窗口指导的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6类项目实行提级审批。具体流程参照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执行。
如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与本流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最新政策执行,本流程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