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教育局:
根据省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和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实施强科培优行动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教基字〔2021〕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市教育部门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收费管理适用于本通知。
二、收费标准
省市级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标准,按照不超过现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30%的比例上浮。具体学费标准由教育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收费管理
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因达不到特色高中建设条件降低学费的,新生、老生一律按降低后的学费标准执行。公办高中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发布的有关特色高中学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